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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子舉起來之前:越位的位置和犯規,是兩件事

依 IFAB 足球規則 2026/27 第11條,說明越位位置與越位犯規的分別、身體部位計算範圍、三種犯規路徑與三個例外。

刊登:(台北時間) 閱讀約 3 分鐘

看足球轉播時,最常見的爭議畫面是這樣:前鋒單刀破門,全場歡呼,助理裁判的旗子卻舉了起來。觀眾盯著重播畫面問到底哪裡越位,而答案往往比「跑到防守者前面」複雜得多。依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足球規則 2026/27》第11條,越位的判定分成兩個步驟:先看球員是不是處於「越位位置」,再看他有沒有「參與比賽」。位置本身不算犯規,這是整條規則最容易被略過的分界。

什麼樣的站位算越位位置

第11.1節的條件可以用一條線來想像。球員的頭部、身體或腳的任何部分,在隊友傳球或觸球的那個瞬間,同時符合兩件事:位於對方半場,而且比球和倒數第二名對手都更接近對方球門線,這才叫越位位置。倒數第二名對手通常是最後一名後衛加上守門員,但規則比較的是人數,不是位置名稱。

幾個細節容易搞混。中線本身不算對方半場,踩在線上不算越過。手和手臂完全不列入計算,界線畫在腋窩底部的水平線,所以手臂伸得再長也不會因此被判越位。與倒數第二名對手平行、甚至與最後兩名對手平行,都不構成越位位置。

有位置,還要有動作

站在越位位置的人那麼多,為什麼只有某些人被判犯規?第11.2節要求球員進一步「參與積極比賽」,路徑有三條。

第一是幹擾比賽:實際踢到或碰到隊友傳出、或隊友碰過的球。第二是幹擾對手:遮住守門員視線、與對手爭球、明顯試圖處理近距離的球而影響對手,或做出明顯影響對手處理球能力的動作。第三是從越位位置獲利:球彈到門柱、橫梁、裁判或對手身上折射後拿到球,或者對手做出刻意救球之後取得球權,都算。

這裡有個常見誤解要澄清:防守球員碰到球,越位不一定解除。如果防守者是「deliberate play」,也就是有控制球並且有傳球、控球或解圍的可能性,越位位置的球員接球通常不算獲利。但如果只是折射、反彈或刻意救球,球員從中拿球仍可能被判越位。換句話說,防守者不小心碰到球和有意處理球,在規則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

三個例外與畫線的瞬間

第11.3節列出三種不算越位犯規的情況:直接接到球門球、界外球或角球。所以比數落後的球隊在傷停時間圍攻,前鋒擠在人牆裡等角球,這個位置的接球不會被判越位。

另一個關鍵是時間點。判定用的是隊友「踢球或觸球」的第一個接觸點那個瞬間的相對位置,不是球員接到球時的站位。這也是輔助裁判(VAR)畫線時要逐格回放找傳球瞬間的原因,早半秒或晚半秒,圖上的線可能就從過線變成平行。守門員用手擲球是唯一例外,用的是最後接觸點。

對照著看比賽

下次看到越位爭議,判斷順序可以簡化成三個問題:傳球瞬間人在哪、有沒有碰到球或影響對手、是不是從反彈或救球中得利。同樣想看懂臺灣在地的足球賽制,可以參考我們先前的企甲與木蘭聯賽賽制整理,規則讀熟之後,看球的樂趣會多一層:你會發現旗子什麼時候舉、什麼時候不舉,其實都寫在第11條裡。

#ifab規則#足球判例#運動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