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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分析

養了十七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法律到底保護了受騙的那一方什麼

從「非親生」案的法律爭議,分析受欺騙撫養者的財產權、人格權與身份權益如何在司法實務中被逐步確認。

刊登:(台北時間) 閱讀約 6 分鐘

2026年9月下旬,澎湃新聞「譚案說法」專欄再次把「非親生」案推進公眾視野。從2023年江西「結婚16年3娃非親生」,到近期的陝西「結婚8年3孩非親生」、廣西「兒子去世孫子非親生」,這類案件的輿論熱度從未退燒。報導引述的統計顯示,以「受欺騙撫養」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可檢索到93篇裁判文書,數量仍在增加。

輿論同情受害方,這不難理解。難的是法律怎麼接住這種傷害。一個人沒有犯任何錯,投入十幾年的金錢與情感,最後發現前提整個是假的。這在法律上究竟構成什麼?答案遠比「離婚、賠錢」複雜。

刑法管不到,民法就得自己想辦法

先看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空檔: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但配偶與他人生下孩子、欺騙合法丈夫撫養,刑法上不構成任何犯罪。

這個落差決定了所有受騙撫養者都只能走民事路徑。而現行的民法典對「欺詐性撫養」沒有具體條文,法官必須在既有的侵權、不當得利、人格權框架裡拼裝出救濟方案。

這條路是被一步步走出來的。1991年,四川高院就一起受欺騙撫養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在復函中對撫養費追索做了階段區分:離婚後應返還撫養費,婚姻存續期間則「尚需進一步研究」。1994年,民法學者楊立新提出「欺詐性撫養關係」概念,主張受欺詐的撫養人支付財產、替孩子的生父母履行了撫養義務,侵害的是財產權,實務上可按侵權法原理處理。

三十多年過去,「侵權說」成為主流。多數法院已不再區分婚姻階段,對原告知道真相前支出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一律支持返還。只有少部分法院仍以「不當得利」處理。

撫養費返還:最沒有爭議的那一塊

財產損失是這類案件裡最清晰的部分。山東2024年的一起判例尤其極端:長期從事海上捕撈的孫某,經親子鑑定發現養了17年的兒子非親生後,精神崩潰自縊身亡。法院判決其妻子承擔欺詐性撫養的全部撫養費,這筆賠償由孫某的父母繼承。

人沒了,帳還是要算清楚。這個案子的殘酷之處在於,它把欺詐性撫養的損害從「錢」延伸到了「命」,而法律能做的只有事後追償。

重慶另一起判例給出了完整的賠償結構:返還3.6萬元彩禮、12萬元撫養費及其利息,外加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這個結構大致反映了目前法院的主流做法:財產返回加精神撫慰。

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也在成形。2014年深圳中院在《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中明確,受騙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應按侵權責任法及司法解釋處理。2016年北京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判賠3萬元精神損失費,理由是婚姻關係任何一方都享有基於婚姻身份的圓滿安全幸福的身份權益,婚外性行為生育子女是幹擾婚姻關係的侵權行為。

真正的難題:被侵犯的「人格權」到底是什麼

財產好算,精神難算。更麻煩的是,精神損害要成立,得先說清楚侵犯的是什麼權利。

主流路徑走「人格權」。重慶那份判決寫得具體:原告在受欺瞞的情況下對小孩「以父之名」傾注五年多的情感和精力,侵害了人格權,尤其是名譽權和期待撫養身份權益。湖南株洲一起判賠8萬元精神撫慰金的案例中,法院認定原告撫養非親生兒子25年,名譽權侵害體現在「使其自尊心受挫」。

但這裡有學理上的質疑。有學者指出,名譽權受損的標準是社會評價降低,而在這類事件中,過錯方是妻子,被輿論譴責的也是妻子,男方的社會評價未必真的下降,所謂受損可能只是主觀感受。如果把「自尊心受挫」當成名譽權侵害,這個概念會被撐得過寬。

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身份權」。民法典裡沒有「身份權」這個名稱,只有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學理上把這類權益分為配偶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權、其他近親屬間的親屬權。山東青島一起案件中,原告被隱瞞兒子非親生長達33年,法院以「人格權糾紛」立案處理,實際上是在用一般人格權的框架,承接法律沒有明文的身份權益。

這種做法在司法實務上常見:法律沒有名字的權利,法官就找一個最接近的容器裝進去。容器夠不夠用,決定了賠償金額的高低,也決定了這類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判賠落差為什麼那麼大。

契約文字模糊時,法律得自己補洞

這類案件與保險理賠糾紛有結構上的相似之處:當一份長期契約裡的關鍵前提被推翻,救濟往往取決於法院如何解釋那些沒有寫清楚的條款。泰康人壽先前以「遺傳性疾病」為由拒賠結腸癌投保人的爭議,最終在媒體報導次日全額給付,顯示的正是免責條款模糊地帶如何依賴事後的社會壓力與司法解釋來填補。欺詐性撫養案走的是同一條路,只是沒有契約可讀,全部依賴法官對侵權法的解釋。

對當事人來說,實際的啟示

從這93篇裁判文書累積的經驗看,受騙撫養者若走上訴訟,有幾件事是明確的。

撫養費返還的勝訴率很高,前提是證據充分,親子鑑定報告、支出紀錄、就學就醫憑證都要留存。精神損害賠償大部分法院支持,但金額落差極大,從2萬元到8萬元都有,取決於法院採用名譽權、一般人格權還是身份權益的路徑。

更實際的提醒或許是時間。撫養年限越長、被隱瞞時間越久,法院在精神撫慰金上越願意從高認定。青島那個被隱瞞33年的案子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它把這類損害的時間維度拉到了極限:一個人將近一生的父親身份,建立在謊言之上。

至於立法會不會跟上,把「欺詐性撫養」寫進法條、給身份權益一個正式的名字,目前仍屬學界討論。在那之前,這類案件的賠償邏輯會繼續由一份份判決疊加出來,而每一個走進法院的當事人,都在替後面的人把這條路墊得更平整一點。

#欺詐性撫養#民法典#家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