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4日,澎湃新聞報導,有讀者反映江蘇省揚州市樸席鎮隆覺村的村委會幹部成立了一家綠化工程公司,村裡的工程項目由村經濟合作社直接發包,得標的卻是這家幹部自設的公司,兩年間得標件數傳為十四件。樸席鎮政府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會讓相關部門了解清楚情況後再回覆。
需要先畫清界線:目前資訊僅止於讀者反映與政府「將了解後回覆」的表態,得標件數、發包程序是否違規,都還沒有官方查證結論。這篇文章要談的是這種結構本身為什麼值得警惕,而非認定具體個案已經違法。
同一個人站上買賣兩端
村級工程招標的原理和日常買東西一樣:付錢的一方要替全村把關,用合理的價格買到合格的工程。假設負責把關的人,同時就是賣貨的那家店老闆,比價、驗收、付款的每個環節都失去了張力。這在治理上叫利益衝突,道理與公司採購人員不得向親友開的供應商下單相同。
村經濟合作社直接發包,是村級小額工程常見的做法,程序上可以比公開招標簡便。簡便的前提是信任,而信任的前提是發包者與承包者沒有重疊。讀者反映的情況若屬實,等於球員兼裁判再兼記分員,簡便程序反而成了最薄弱的環節。
為什麼這類事件總在小額工程裡出現
大型公共工程有公告、有投標廠商競爭、有上級審計,層層關卡雖然繁瑣,但能讓「自家人標自家案」的成本變高。村級工程的單筆金額小、項目零碎,監督往往仰賴鎮級政府的事後把關與村民的檢舉。這次事件進入媒體視野,靠的正是讀者反映,也就是說,制度內的日常監督沒有先擋住它,是外部聲音先到了。
對多數讀者而言,這則新聞的「所以呢」在於:公共資源的看守機制,強弱取決於金額大小,而最容易失守的,往往是那些小到沒人盯、又大到影響村裡路樹、排水、綠化的項目。
接下來看什麼
鎮政府已承諾查清後回覆,值得留意的訊號有兩個。其一是回覆內容會不會交代發包程序與得標紀錄,還是僅止於「情況屬實或不存在」一句話。其二是此案會不會觸發對同類直接發包程序的檢討,例如要求村幹部申報經商關係、或將一定金額以上的村級工程改由鎮級平臺統一發包。
在官方結論出來之前,十四件得標的說法仍是待查證的指控。但「幹部開公司、合作社發包、自家公司得標」這個結構一旦成立,無論件數多少,都已經把監督機制設計的初衷繞了過去。這也是這類新聞比單一個案更值得一般讀者理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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