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先開好公司,配方用「口述」傳出去:新宙邦前高管案的一審判決,把這門生意的代價算清楚了
一份技術配方值多少錢?深圳坪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給出了一個可參考的座標。11月6日晚間,電解液龍頭新宙邦(300037.SZ)公告,公司於11月5日收到一審《刑事判決書》:前員工、曾任半導體事業部總經理的康威,因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6萬元人民幣。
更值得注意的是判決之前的那筆帳:康威已與新宙邦就賠償達成一致,支付賠償款2,000萬元。新宙邦公告稱,該筆款項已記入「營業外收入」,屬「非經常性損益」。
案件時序:順序本身就是訊息
根據判決書披露的脈絡,康威任職期間主導研發了向某客戶定制供應的水性剝離液、鉬蝕刻液兩款產品的技術配方,相關資訊載於公司以代碼管理的《半導體產品生產工藝文件》。他違反保密制度,把文件從工作信箱下載、存入私人電腦。
接下來的順序值得細看。2019年底,康威夥同他人成立一家新材料公司;2020年3月他才從新宙邦離職,並簽署《離職保密協議》。離職後,他透過「口述等方式」向他人披露兩款產品配方,指導那家新材料公司生產,並銷售給原客戶。
把這個順序攤開:公司先成立、人後離職、配方用嘴巴講、客戶還是同一個。這種安排的好處在於,技術檔案本身沒有離開原公司,流出的是人腦裡的內容。這也是為什麼案件偵辦要花這麼長時間。新宙邦2025年5月26日才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報案,坪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26年8月5日提起公訴,前後橫跨一年多。
用日常比喻理解「代碼管理」和「口述洩密」
新宙邦把配方文件以代碼管理,概念上就像圖書館的珍本書不按書名上架,而是給一個只有館員知道的編號。外人就算拿到一份文件,也未必知道它對應哪個客戶、哪條產線。這是製造業處理配方與製程文件的常見做法:價值不在文件存在與否,而在「誰有權把代碼對回真實內容」。
康威的繞法正好打在這個制度的軟肋上。他不需要帶走文件,因為他是主導研發的人,配方就在他腦子裡。口述傳授、指導生產,等於把整套代碼連同解讀權一起搬走了。對研發主管層級的人來說,「文件沒有外流」這件事,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是免罪理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侵犯商業祕密罪涵蓋的正是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為。
兩千萬賠償換緩刑,這筆交易怎麼看
一審量刑是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6萬元。單看刑度不算重,但加上判決前支付的2,000萬元賠償,實際代價完全落在金錢端。這種「先民事和解、後刑事判決」的節奏在商業祕密案件中並不罕見:被告爭取緩刑與較低刑度,原告拿回實質補償,雙方各取所需。
對企業端來說,這個數字提供了難得的定價參考。兩款半導體化學品的配方,搭配一個既有客戶的銷售管道,和解行情落在2,000萬元等級。新宙邦在公告中也明確表態,稱判決有利於維護公司核心技術與經營資訊安全,將持續健全商業祕密全流程保護體系。
對一般上班族與管理者的實際意義
這件事離一般職場並不遠。工程師、業務、研發主管的工作信箱裡,多少放著公司以權限管理的資料。判決確認了幾件事的界線:把受管控文件下載到私人電腦,本身就是違反保密制度的行為;簽了離職保密協議之後,用口述方式傳授配方同樣構成犯罪;而且「先創業後離職」的時間安排不會稀釋責任,反而讓主觀意圖更容易被認定。
對僱用高階研發人才的中小企業主,這也是一面鏡子。挖角帶技術的人之前,值得先問清楚對方與前東家的保密約定範圍,因為判決書裡「夥同他人成立公司」的描述,意味著共犯結構可能一併被追究。
新宙邦本身的處境也值得放進脈絡。公司2026年前三季度營收120.65億元、年增82.35%,歸屬股東淨利潤15.42億元、年增106.19%,電池化學品為第一大業務,氟化液產品則向半導體冷卻與資料中心浸沒式冷卻延伸。公司今年1月遞交港股上市申請,10月8日已通過聆訊,尚待監管最終批準。在這個時間點上主動揭露並說明商業祕密保護立場,對港股市場的機構投資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種治理訊號。截至11月6日收盤,公司股價54.69元,下跌4.17%。
一款配方、一個客戶、一段口述,最後變成2,000萬元賠償加一紙刑事判決。對手上握有公司技術Know-how的人來說,這個案件的教訓很具體:腦子裡的東西,法律上也記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