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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評析

查寢通知只發給一個人:校園軍訓外包出去之後,把關的人不見了

鄭州四中軍訓期間高一女生遭臨時聘用人員強制猥褻,本文從外包軍訓的採購機制與學校的法定責任,回顧這起案件為何發生在制度缺口上。

YIM NEWS 編輯台 閱讀約 5 分鐘

這起案件發生在 2025 年 10 月 5 日,近日因媒體採訪披露更多細節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鄭州市第四高級中學(以下稱鄭州四中)在當年 10 月 2 日至 5 日組織高一部分學生參加「軍訓暨素質提升」活動,活動最後一天,自稱「教官」的梁某以查寢為由,將 15 歲的高一女生牟曉麗(化名)帶至男生宿舍樓梯間,涉嫌對她實施強制猥褻。梁某已於 10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目前正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受害人的身體與精神狀況進行鑑定。

如果把這件事只讀成一則刑事案件,會漏掉最值得追究的部分。澎湃新聞的調查顯示,鄭州四中委託承辦這次活動的「戰狼公司」根本不具備軍訓資質,梁某是該公司的臨時聘用人員,此前還曾因涉嫌盜竊罪於 2021 年被河南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換句話說,一個有犯罪前科紀錄、由無資質公司臨時找來的人,就這樣站在了校園裡,並且獲得了指揮未成年學生的權威身分。

為什麼偏偏是查寢這個環節

回看案情細節,制度的鬆動在案發前就有跡可循。按照原本的安排,查寢是六名同學一起進行,每班兩人。案發當天,梁某只通知牟曉麗與同班男生李某兩人參與,到了男生宿舍,又以分層查察為由,讓李某去三樓,把牟曉麗單獨留在樓梯口。

這個過程用日常一點的比喻來說,就像公司門禁平常需要兩張卡感應,某天有人說「今天一張就夠了」,而沒有任何機制去問為什麼。查寢這類校園例行工作,安全性完全建立在「人多」與「公開」這兩個預設上,一旦成年人可以單方面改變人力配置、把學生引導到監視器與旁人都涵蓋不到的角落,預設就整個失效了。更值得注意的細節是,李某第一次查完下樓時,梁某讓他「再查一次並記錄下來」,這個指令客觀上延長了單獨相處的時間。案發後梁多次致電受害人,承辦公司的抖音帳號隨即註銷,這些動作顯示行為人清楚自己在銷毀可被追查的痕跡。

梁某會面對哪些法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梁某涉嫌的罪名是強制猥褻。依中國刑法,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象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兒童則構成猥褻兒童罪,處罰更重。牟曉麗案發時 15 歲,屬於已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因此適用的是強制猥褻罪的規定,但受害人身分為未成年人這一情節,在量刑上會被納入考量。

目前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受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進行鑑定,這在實務上通常有兩層作用:一是確認犯罪行為與受害人所受身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二是作為量刑與後續民事求償的依據。牟曉麗案發後曾多次割腕自傷,並在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這些醫療紀錄會成為鑑定的核心材料。附帶一提,梁某 2021 年的不起訴決定屬於相對不起訴,法律上身分不算「受過刑事處罰」,但在民事與用工層面,這段紀錄恰恰說明僱用環節若連基本背景瞭解都沒有做,風險會直接轉嫁到學生身上。

學校要擔責嗎:答案是幾乎躲不掉

學校的責任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看。

第一是行政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對進入校園開展活動的外部人員進行審核。把活動外包給一家不具備軍訓資質的公司,等於把法定義務連同執行權一起交了出去,而義務本身是不能外包的。教育主管部門對校方負責人的問責,在類似案件中幾乎是標準動作。

第二是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委託無資質公司、未審核查驗承辦人員背景、活動現場缺乏教師在場監督」這幾項,每一項都可能被認定為管理疏失。受害人後續的精神治療費用與精神損害賠償,學校與承辦公司大概率會被列為共同被告。

第三是承辦公司的責任。若用工單位對臨時聘用人員未做任何審查,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也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一家本身就不具備承辦資質的公司而言,抗辯空間相當有限。

這類活動的採購結構,才是反覆出事的地方

臺灣讀者對這個場景並不陌生。學校的校外教學、營隊、體驗活動,長年存在一個由小型承辦商構成的市場,報價低、人力靠臨時湊、資料審核仰賴承辦人的自覺。當學校端以「廠商會處理」的心態把活動整包委外,實際上做的是把學生安全的把關權,交給了議價能力最低、成本壓縮最兇的那一環。

軍訓這個品項在中國校園尤其特殊:它有準軍事化的儀式感,學生被要求服從「教官」指令,家長也預設這是正規安排。正因為服從是這類活動的內建邏輯,對發號施令者的資格審查就必須比一般外包更嚴,而不是更鬆。本案裡梁某能臨時改動查寢人力、能把學生單獨留下,靠的正是「教官」這個身分自帶的指揮權威。

一般家長與學校可以拿走的檢核點

這起案件留給讀者的,不是恐慌,而是幾個具體可查的項目。學校端在委外活動前,應確認承辦方的資質文件、人員名冊與背景查核結果,並要求活動全程有編制內教師在場;這三項缺任何一項,契約就不該簽。家長端遇到孩子提到「教官單獨叫我去做某事」這類描述時,值得多問一句是誰、在哪裡、還有誰在場,並讓孩子知道任何成年人以「不要說出去」結尾的要求,本身就是警訊。

至於制度面,這起案件再次把一個老問題推到檯面上:當校園活動成為一門生意,準入門檻由誰把關、出了事由誰承擔,需要比現在清楚得多的規則。梁某的刑責會由法院判定,學校與公司的民事責任也會在訴訟中釐清,但讓無資質公司、未查核人員進得了校門的那個採購結構,如果不被檢討,下一個「教官」出現的方式,大概率和這一次沒有兩樣。

#校園安全#外包軍訓#未成年人保護